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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如需在日本设立具有日本法人资格的公司,则可以考虑以下4种形式:
(1)合名公司;(2)合资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日本商法规定,合名公司的全体成员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责任是指每一个公司成员对公司的债务不仅以自己的出资,而且必须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而与此相对的有限责任是指出资者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合资公司是无限责任成员和有限责任成员之间共同以营利经营为目的设立的公司。
有限公司是根据有限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由有限责任成员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300万日元,职员和出资者人数的上限为50人。由于有限公司的设立手续简单,对董事人数的内部监事的规定也较为宽松,因此比较适合于中小型公司。
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手续,原则上可委托任何人进行,但考虑到其间要涉及许多专业问题,故一般可委托日本的律师事务所或日本法上的司法书士、行政书士或与日本的律师事务所有协作关系的会计事务所代办。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手续是首先由1人以上的发起人制作公司的章程,该章程必须经过公证人认证,而后由发起人承诺接受股份,并将该股份的支付金额汇入金融机构,这种公司成立的方法叫发起人设立。除此之外还可采用股东募集设立的方法,即招募发起人以外的人参加投资,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在设立手续中,发起人必须是日本的居住者。为满足这一条件,外国投资者可委托日本的律师或会计师作为代理人操办公司设立手续。各个发起人必须承诺1股以上的股份,但在公司设立后可以将股份转让于他人。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发起人(募集设立时为创立大会)选任,董事中必须至少有1人为长期日本居住者。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在公司设立登记完毕后,便可以正式经营了。
作为日本法人的公司设立后,开始进行营业活动时,应向税务当局递交有关书面申报材料,该书面材料,由本人制作或作为代理人的日本律师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代为制作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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