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除上市公司外)都需要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并进行登记建册,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供执法人员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因此香港公司需要识别并确定重要控制人,之后要进行建册。
1、找一个地方备存登记册
登记册可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任何地方。如登记册的备存地点为公司注册办事处以外的地方,请于首次备存该登记册在有关地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R2以申报该备存地点。
2、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要求如下:
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登记册。登记册须载有的内容,其中包括:
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提供与该公司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
3、所需详情包括:
姓名/名称
如属须登记人士-通讯地址、身分证号码(如没有身分证,该人所持有的护照的号码和签发国家)
如属须登记法律实体-性质、注册编号、成立为法团的地方(管限该实体的法律)及注册办事处地址
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对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
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4、指定代表协助登记册登记事宜
适用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代表要求: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员、董事或雇员;在香港注册的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持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