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税例,香港有限公司的离岸收入可以获得利得税豁免。也就是说香港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不在香港境内进行,其公司可以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离岸所得税。一经批准,所有离岸收入均不需支付香港的利得税,香港税务局同意该公司所产生的利润为离岸收入。
对于公司来讲,离岸经营是最好的经营方式。如果客户确实属于离岸经营,而不管是否盈利,建议在公司第一次做账审计的时候,就向税局申请离岸豁免。因为税务局认为,一家规范经营的公司营运模式不会更改,所以从第一年申请成功机率远远大于以后做账审计后再申请机率。
业务是否在香港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供应订单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2)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3)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记录等。
如果满足以上5个条件,公司就可以准备以下资料,向税务局申请离岸豁免:
(1)公司组织结构。
(2)公司员工名字、职位、职责。
(3)谁负责洽谈生意,与客户、供应商联络。
(4)公司产品及价格,要附上价目表。
(5)公司有没有货仓,地点在哪里。
(6)公司负责接洽生意的所有员工资料,出差地点,目的,跟哪些客户、供应商接触要列一些清单。
(7)客户、供应商详细资料,包括公司名称、地址。
(8)怎样选择供应商、怎样决定价钱;供应商怎样送货,怎样付款给供应商,有没有开信用证,谁负责开信用证。
(9)怎样去找客户,怎样决定价钱,怎样送货给客户,客户怎样付款,有没有收信用证。
(10)所有销售购货协议、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保险运输单据、电邮、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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